京财税〔2011〕29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规定,现将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京财税〔2011〕29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规定,现将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