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4号令)的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国家工商总局于3月1日启用了新版登记证和代表证,现就提交年度报告和换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对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按照属地登记管理原则,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原省工商局登记的代表机构,于6月30日前到当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工商局办理提交年度报告和换证事宜。代表机构如对登记机关调整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书面提出。
二、2011年1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2、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4、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换证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工作证
4、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相片各一张
三、2011年1月1日以后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均要换证,不要求提交年度报告
四、驻在期限已届满的代表机构,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延期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参加换证、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可到各工商局外资窗口领取表格或登录网站:wzj.saic.gov.cn登记模块中下载相关表格,也可以直接登录福建工商红盾信息网www.fjaic.gov.cn,使用CA证书进入网上工商在线申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