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1]230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8]1101号)等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申报本年度第二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开展现场核查,并对通过认定初审的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现将认定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洳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62家企业通过本次北京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附件)。
二、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监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2年。企业可持认定证书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遇节假日可延至15日),将上季度各种废弃物使用量、产品产量及产值、利税等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应按要求开展生产,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及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企业,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