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各有关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请各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的要求,组织开展好本市2011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市地矿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分局要高度重视,按照法律法规及市局统一部署,及时通知到探矿权人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
二、年检范围: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本市所有有效探矿权,一律进行年检(勘查许可证未满6个月的除外)。
三、组织管理:市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分局负责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开展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实地核查;市局负责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年检项目总数的10%。
四、年检内容:
年度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遵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勘〔2010〕289号)开展工作,是否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勘查工作量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是否按规定重新编制勘查实施方案,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
(六)是否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处罚,是否已履行到位;
(七)勘施工过程中是否出现重大施工问题,是否及时汇报;
(八)勘查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问题,是否及时汇报。
五、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年检时间:2011年12月15日至12月30日;
(二)探矿权人按照要求向当地国土分局报送年检材料;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0日。
(三)各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年检进行初步审核,按规定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并对年检材料签署意见。
(四)市局对勘查项目年检材料进行符合、审查,完成规定比例的实地抽查,并签署复核、年检意见。
五、材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向各分局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3、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
5、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6、新开工项目需填报开工报告。
(二)各相关分局在现场核查、初审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将探矿权人报送的材料于2012年1月10日前一并报送市局。
(三)市局在分局年检的基础上进行抽查、总结、统计,于2012年1月底将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报送国土资源部。
六、年检结果
(一)年检合格的,由市局在勘查许可证上加盖专用章,并填写年度检查日期。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拒绝接受年检的;
2、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未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提交开工报告的;
8、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年检不合格的,由分局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市局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011年探矿权年度检查单位一览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