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07    浏览次数:5

  各设区市质监局,各有关实验室: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现就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

  1.省质监局负责全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受理、组织评审、发证和监督工作。

  2.省质监局负责省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的培训和证书发放工作。

  3.各设区市质监局负责辖区内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4.各实验室应认真分析现状,凡是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范畴的,应及时完成管理体系的转换,及时递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申请并获得许可后才能开展食品检验工作。

  二、时间要求

  根据《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0〕61号)的要求,各有关单位应:

  1.2011年5月1日前,各设区市质监局应将本文件的要求通知到辖区内的各实验室(已经获证和未获证的食品检验机构)。

  2.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见附件1)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3.在2012年11月1日前,已经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范畴的实验室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三、相关规定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对象

  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它可以是独立事业法人或工商法人机构,也可以是以国家或行业授权名称对外出具检测报告的法人中的一部分,以授权名称对外出具检测报告的食品检验机构,由其法人机构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包括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和从事具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接触物、食品容器等)检验的机构。对于质检系统、卫生系统的综合性检验机构,需将有关涉及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的检测项目单独列出、单独申报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城市供排水、水利、环保、海洋系统涉及水质监测的项目,不纳入食品检验范围(但桶装、瓶装矿泉水、纯净水检验属于食品检验范围)。

  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2.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管理体系转换要求

  凡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范畴的实验室应在其管理体系文件中增加《评审准则》中的条款,必要时应以程序文件或者作业指导书的形式明确实验室执行相关条款的具体要求。在正式提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前,应至少完成一次包含《评审准则》要求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3.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结果质量保证的要求

  凡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范畴的实验室应当在所从事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毒理学等食品检验领域,每个领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

  4.已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许可的实验室的证书转换

  已经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许可的仅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可以在接受监督评审或者复评审前只递交《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进行资质认定的整体转换。

  已经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综合性检验机构(食品检验能力是全部获得许可项目中的一部分),在接受监督评审或者复评审前需要分别递交《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在两份申请书中对申请的检验能力应分别描述,不能重叠;对同一法人的描述中,可以合并相应的申请书的附件。接受监督评审的实验室,可以不提交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的附件。

  5.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评审和发证

  对涉及食品检验的综合性检验机构评审时,应就两份申请书一次性分别评审相应的条款和检验能力,形成《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3)以及相应的附表。省质监局在安排相应现场评审时,在安排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的基础上酌情增加食品检验能力的评审员。对综合性检验机构同时发放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6.证书转换期的执法

  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为证书转换期,各市、县质监局对已经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又涉及食品检验的机构以劝导为主,对逾期不接受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实验室应及时上报省局。对确实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实验室,在正式行政处罚前应征得省局的同意。

  在转换期内,凡是原来未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检验实验室并对外出具报告的,各市县质监局应书面告知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和相应规章条例,勒令其改正,同时抄报省局。在实施经济处罚前应征得省局的同意。

  各市、县质监局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质监局科技与认证处询问。联系人:邹愚0591-87761889。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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