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刻制、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专用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2    浏览次数:7

京建发〔2011〕55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精神,为便于各级住房保障机构统一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现就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工作中刻制、使用资格审核专用章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初审后,在《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的“初审意见栏”中填写核定意见并加盖“北京市XX区(县)XX街道(乡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初审专用章”。

  印章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刻制,样式见附件1。

  初审专用章印章标准为:章长5.7cm,章高2.2cm,“北京市XX区(县)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字样用小五号仿宋字体,“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初审专用章”字样用小五号宋体加粗。

  二、各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完成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复核后,在《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的“复审意见”栏中填写复审意见并加盖“北京市XX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专用章”。

  印章由各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自行刻制,样式见附件2。

  复审专用章标准为:章长6.0cm,章宽2.2cm。“北京市XX区(县)”字样用四号仿宋字体,“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专用章”字样用10号宋体加粗。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备案审查后,应按照现行工作流程,下发《备案结果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备案结果通知书》后,应按现行工作流程,在《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的“备案”栏中加盖“已备案”和“不予备案”印章。

  四、对《“三房”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表》用章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用章执行。

  五、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接到本通知后,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刻章手续。刻完章后,将印模样式上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印章样式一

  附件2:印章样式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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