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京财税[2011]2001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京财税[2011]2001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