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0年度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25    浏览次数:5
       
                                           中促会[2011]第003号

                         关于申报2010年度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民营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及民营科技促进会(协会、联合会)、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工业园、大学科技园、特色产业基地、各有关单位、各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经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评审颁发的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自2007年实施以来,得到了各地科技厅、委、局民营科技主管部门,民营科技促进会(协会、联合会)和科技产业园区的大力支持,形成了自愿申报和基层推荐相结合,推荐单位和初评单位层层把关,认真评审的工作局面。我会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严格按照评审标准,集体研究,慎重确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并将评审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通过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认真履行评选程序,保证了评审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这一社会科技奖项的实施,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认真做好2010年度的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的范围
  2010年度《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申报范围不变,奖励对象为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家、民营科技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和其它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各级管理工作者。
  二、关于评审的标准
  评选优秀民营科技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民营科技人员和先进管理工作者的评选标准,依照四类不同对象的评选办法执行。四类不同奖励对象获得奖项的名称一致。
  依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举措的引领方向,2010年度的四类评选标准和2009年度的四类评审标准相比,做了一些调整。主要是: 
  1、更加强调和突出了企业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上的成果以及企业家(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为此所做出的业绩。
  2、在衡量企业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状况时,不再单独强调出口创汇状况。
  3、简化了企业在社会公益事业上所做出的业绩等条款。
  三、关于申报评审的程序
  四类不同的对象的申报评审的程序和以前的申报程序相比基本不变,详细情况请见附件。
  四、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20日。以申报文字材料寄出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此通知


附件一:优秀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办法
附件二: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办法
附件三:先进民营科技工作者《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办法
附件四:先进管理工作者《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办法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