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检范围
凡2010年12月31日前在福建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内资企业,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福建省工商局接受年度检验。
二、年检时间
2010年度企业年检时间自2011年1月1日始至2011年6月30日止,企业按照《福建省工商局企业分时分段年检办法(试行)》规定的分时分段规则申报年检。具体分时分段年检操作规则如下:
年检办理时间(2011年) |
参检企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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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年检时间 |
1、2月份 |
不需或免予提交审计报告,经营范围也不涉及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企业 |
已经认定为年检免审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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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进入清算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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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年检时间 |
3月份 |
注册号末尾数为0、1的企业 |
4月份 |
注册号末尾数为2、3、4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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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 |
注册号末尾数为5、6、7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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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 |
注册号末尾数为8、9的企业 |
三、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2010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下列企业还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
(1)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2)2010年7月1日以前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申报年检,只需提交上述第1—4项材料。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上述企业法人应提交的第1—4项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参加年检提交的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年检程序
1.已领取CA证书的企业可通过“福建工商红盾网”企业网上年检服务系统(网址:http://wsgs.fjaic.gov.cn/WSGS_QYBSDT)进行网上年检申报,通过预审后下载年检报告书盖章签字,连同企业年检应提供的其它材料一并报送登记机关。
2.未领取CA证书的企业可到登记机关领取或从“福建工商红盾网”(网址:http://www.fjaic.gov.cn)下载年检表格,备齐年检相关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登记机关接受年检。
3.参检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的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暂停征收工商企业年度检验费。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应按要求填写年检报告书,做到字迹清晰、端正;提交的年检材料应当齐全,内容完整。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煤矿开采企业应先由所在地工商所进行年检初审后,再由企业将年检材料及工商所初审意见报送至登记机关办理年检。经营范围已变更为“煤的技术咨询”等的原煤炭生产企业,按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原煤炭开采变更为咨询服务类企业迁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迁移至属地的市、县、区工商局并由其实施年检。
3.对租用军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在办理年检时,应重新提交有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未能提交有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不得通过年检。
4.对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或经营范围中未标注“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年检时应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无法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应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登记。
5.企业法定代表人出现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并在法定限制期限内的,应先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后,方可办理年检。
6.对企业名称中含有“八一”、“国防”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应先办理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后,方可办理年检。
7.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应先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后,方可办理年检。
8.不按照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的,登记机关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9.年检咨询电话、地址
咨询电话:87760773(省工商局服务大厅)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省工商局办公楼二层)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