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2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经研究,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2011年度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动,申报范围、核准权限及申报条件继续参照《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2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经核准后方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其中,申报人除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外,2010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为了适应机关工作需要,对于工作岗位己变动或即将调整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鉴定。
四、对部分申报人数较少,无法单独组织培训鉴定的,或个别职业(工种)未在附后机构名册中的,可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及市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区县、机构)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由市人力社保局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培训鉴定。
五、工作程序
(一)核准程序及时限要求
1、2011年12月10日前: 各申报区县、机构将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级别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2、2011年12月23日前: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各申报区县、机构按附件一、二具体落实培训机构;各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准备工作;
3、2012年2月16日前:各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完成培训工作,在《汇总名册》盖章后,将全套申报材料转至鉴定机构;
4、2012年3月1日前:各鉴定机构原则上应完成鉴定工作;
5、2012年3月30日前:各申报机构将各职业(工种)《汇总名册》及工作总结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6、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属单位在组织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培训、鉴定时,可参照以上工作程序。
(二)备案程序及时限要求
请各区(县) 人力社保局、市属单位将组织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情况汇总后,将相关材料及其电子版于2012年3月30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六、机关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工人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整体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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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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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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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汇总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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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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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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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市机关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备案表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