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现就确定我省煤炭企业洗选煤折算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调研测算,相关企业洗选煤实际折算率:
淮北矿业集团为75%;
皖北煤电集团为80%;
淮南矿业集团为86%;
国投新集股份有限公司为83%。
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改革“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的要求,相关企业洗选煤折算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淮北矿业集团为71%;
皖北煤电集团为40%;
淮南矿业集团为69%;
国投新集股份有限公司为82%。
三、其他煤炭企业洗选煤折算率按照70%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今后洗选煤折算率将根据煤炭市场行情、洗选成本等变动情况,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或授权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适时进行调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