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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永辉YH”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0〕第394号)转发给你局,请你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以保护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驰名商标(“永辉YH”)的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上报我局商标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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