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0-11-10    浏览次数:4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2、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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