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政〔2010〕24号
关于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国资委、总工会,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试点企业:
自2007年3月省科技厅、经贸委、国资委、总工会(以下简称“四部门”)联合发布首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以来,全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已分三批在全省313家企业中启动了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其中择优确定了首批62家福建省创新型企业。为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根据《福建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四部门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
评估创新型试点企业工作进展,总结试点企业创新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创新型企业的建设导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走依靠自主创新发展的道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评价范围
本次评价的范围是:《关于确定首批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科政〔2007〕30号)和《关于确定第二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闽科政〔2008〕63号)中尚未被命名“创新型企业”的试点企业(已列为或推荐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除外)。
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自愿参加评价工作。发生更名、变更控股股东等重大变动的企业需就重大变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评价指标
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以考察企业发展对技术创新的依存程度为核心,主要指标包括: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千名研究开发人员拥有授权发明专利量、新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以及创新组织与管理等内容。
四、评选条件
申请评价创新型企业必须符合3个基本条件:
(一)研发经费强度须达到国家对不同规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标准;
(二)过去3年内须有专利申请;
(三)过去3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或工艺、服务)。
五、组织实施
(一)省级创新型评价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评价工作。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具体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地方及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本次评价进行以下分工:经四部门研究,请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负责受理和初审本地区企业的申请;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负责受理和初审省属企业的申请。
(三)主要步骤:
1、企业自评估。参加本次评价的企业填写《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见附件1),准备证明附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2、地方和部门初审。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和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分别复核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进行初审,填报《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见附件2)。
3、联合工作组组织综合评审。联合工作组组织咨询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和分类处理的方法,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4、确定名单。四部门共同审议确定、联合发布第二批“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名单,并择优从中表彰奖励一批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创新型企业。
六、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一)请各有关企业、各有关单位登陆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www.fjkjt.gov.cn/)在“通知公告”栏下载本通知正文及附件的电子版。
(二)请各有关企业在2010年12月8日前将纸质版《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及证明附件(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自评估报告》电子版(刻录成光盘,1份)按评价受理和初审分工,市、县企业送达各设区市科技局,省属企业送达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
(三)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在2010年12月13日前将企业填好的《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及自评材料,一并送达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七、其他事宜
评价工作完成后,四部门将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授予“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称号并授牌。未通过和未参加评价的企业继续开展试点工作。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赵中川 王浦
电话:(0591)87863498 E-mail zzc9669@126.com
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科技大厦,福建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邮编:350003
附件:1.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
2.创新型企业自评估报告初审表
省科技厅 省经贸委
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