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11-10    浏览次数:3

  我省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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