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旧货优惠政策
(一)除个体户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