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
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2年海南省重点项目
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的责任落实,充分调动全省上下推进重点项目的积极性,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惩考核对象
(一)负责省重点项目推进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发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委会,下同);
(二)作为省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的省直部门,以及负有行政审批、审查职能的省直部门;
(三)负责承担单个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奖惩考核内容
(一)对市、县政府: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实际完成额和增长比例;
(二)对省直部门:一是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实际完成额和增长比例,二是省直部门行政审批效率;
(三)对项目建设单位: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实际完成额和增长比例。
二、对市、县政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 奖励对象及原则:
(一)奖励对象: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市、县政府给予奖励。
(二)分类奖励原则: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市、县政府划分为四档。
第一档:年度计划投资100亿元以上的市、县政府;
第二档:年度计划投资40-100亿元的市、县政府;
第三档:年度计划投资20-40亿元的市、县政府;
第四档:年度计划投资20亿元以下的市、县政府。
第五条 奖项设定:上台阶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基本奖。
(一)基本奖。
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市、县政府可获得基本奖。
(二)三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三等奖。
(三)二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8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二等奖。
(四)一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一等奖。
(五)上台阶奖。
第一档:实际完成年度投资230亿元以上;
第二档:实际完成年度投资150亿元以上;
第三档:实际完成年度投资100亿元以上;
第四档:实际完成年度投资60亿元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上台阶奖。
第六条 奖惩设定:
(一)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基本奖、上台阶奖,奖励金额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获得上台阶奖、一等奖的市、县政府,在年度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时给予加分奖励。
(三)对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市、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未达到70%的市、县政府,给予诫勉谈话。
(五)对发生重大质量、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市、县政府,取消评奖资格。
三、对省直部门的奖惩措施
第七条 奖励原则:
(一)对省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的省直部门:完成和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对负有行政审批、审查职责的省直部门:提前完成审批审查工作的给予通报表彰。
(三)奖励对象划分为四档。
第一档:年度计划投资100亿元以上的省直部门;
第二档:年度计划投资40-100亿元的省直部门;
第三档:年度计划投资20-40亿元的省直部门;
第四档:年度计划投资20亿元以下的省直部门。
第八条 奖项设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三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三等奖。
(二)二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二等奖。
(三)一等奖。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一等奖。
第九条 奖惩设定:
(一)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金额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获得一等奖的省直部门,将被评为项目推进先进单位。
(三)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提前完成审批工作的省直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四)对未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省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未达到70%的省直部门,给予诫勉谈话。
(六)对发生重大质量、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省直部门,取消评奖资格。
(七)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的省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奖惩措施
第十条 奖励原则:
(一)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奖励。
(二)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将现代农业、新型工业、高新技术、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保障性住房类项目与旅游地产、城镇化项目划为不同类的奖励项目。同时,按照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将项目划分为四档。
第一档:年度计划投资40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
第二档:年度计划投资30-40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三档:年度计划投资20-30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四档:年度计划投资10-20亿元的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奖项设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三等奖。
1.现代农业、新型工业、高新技术、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保障性住房类项目: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1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三等奖。
2.旅游地产、城镇化项目: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三等奖。
(二)二等奖。
1.现代农业、新型工业、高新技术、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保障性住房类项目: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2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二等奖。
2.旅游地产、城镇化项目: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二等奖。
(三)一等奖。
1.现代农业、新型工业、高新技术、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保障性住房类项目: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第四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一等奖。
2.旅游地产、城镇化项目:
第一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40%;
第二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
第三档: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60%。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获得一等奖。
第十二条 奖惩设定:
(一)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金额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优先安排后续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用地指标。
(三)对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未达到80%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四)前期工作进展缓慢的,或项目举行奠基仪式后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从省重点项目名单中除名,以后不再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
(五)项目建设单位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取消评奖资格。
五、考核实施
第十三条 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具体考核工作由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当年年底着手实施考核工作,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考核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第十六条 被考核对象虚报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