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首都城市化建设需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扶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现将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的认定
㈠经市政府或市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的行政村应纳入城市化建设地区:
1、建设征地、土地储备或腾退的;
2、整建制农转非的;
3、从山区向新城或小城镇搬迁的;
4、开展城市化建设的重点村;
5、农用土地开展绿化隔离建设的;
6、其它符合城市化建设要求的。
城市化建设地区实行就业失业管理制度。
㈡各乡镇(街道)应于收到市政府或市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有关正式文件2个月内,组织涉及的行政村填写《城市化建设地区申报表》(附件1),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市政府或市政府职能部门文件复印件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收到乡镇(街道)提交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连同认定城市化建设地区的书面请示一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符合城市化建设地区条件的,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其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正式批复为农村就业困难地区的绿化隔离地区,以及2010年市政府实施城市化建设工程的重点村,不再提交申请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转为城市化建设地区。
二、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
㈠本通知所称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正在从事有收入生产经营活动或无业有求职愿望的具有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的人员。
符合《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应当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尚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同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手续。
㈡山区向新城或小城镇搬迁的无业且有求职愿望的农村劳动力,由本人到迁入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的,由本人到迁入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个人就业登记。
㈢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在常住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时,除按照《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个人在非户籍地常住确认表(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专用)》(附件2)
㈣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农转非后,应办理户籍性质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
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迁居到本市其它农村地区的,继续实行就业失业管理制度。
已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户口迁入城市化建设地区的,在办理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关系迁移手续后,由迁入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根据其实际就业状态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
㈤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确认用人单位或个人所提交的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材料齐全后,逐一核对无误的,按照《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
㈥登记失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应按规定接受登记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履行相关义务,享受促进就业帮扶。
三、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登记农村劳动力的换发证件
㈠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城市化建设地区认定的次月起12个月之内,根据实际情况,分步组织相关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和村级就业服务站进行《转移就业证》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基本原则是:以城市化建设地区认定当月末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子系统数据为基准,4个月内完成登记为“阶段务农”或“无业求职”状态的农村劳动力换证工作;12个月内完成登记为“转移就业状态”农村劳动力的换证工作。
换证期间,城市化建设地区持《转移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状态变更时应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㈡ 各相关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限内为城市化建设地区户籍的持《转移就业证》农村劳动力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根据其实际就业状态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其中:
1、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子系统当期个人就业状态登记为“无业求职”且仍符合失业人员情形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时间为“无业求职”状态登记时间。当期个人就业状态登记为“阶段务农”或“转移就业”,但已符合失业人员情形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时间为换证时间。
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子系统当期个人就业状态登记为“转移就业”或“阶段务农”且其具体就业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原转移就业登记内容;当期个人就业状态登记为“转移就业”或“阶段务农”,但其具体就业内容发生变化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登记时间为换证时间;当期个人就业状态登记为“无业求职”但已实现“转移就业”或处于“阶段务农”状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登记时间为换证时间。
㈢ 换证流程
1、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换证安排,分批打印《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信息核实采集表》(附件3),连同换证通知发各村级就业服务站。
2、各村级就业服务站接到通知一个月内,须组织涉及的农村劳动力核对、修改、补充、确认《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信息核实采集表》,并根据实际就业状态和本条㈡的要求,指导农村劳动力提交《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城市化建设地区换证专用)》(附件4)。换证材料齐全后报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
3、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确认换证材料齐全,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逐项审核无误的,将相关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制作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4、换证完成后,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将换证所涉及的表格及证明材料复印件、收回的《转移就业证》等与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档案》中保存的材料合并保管。
㈣ 农村劳动力需要提交的换证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3、本人持有的《转移就业证》;
4、经本人填写确认,村级就业服务站审核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信息核实采集表》;
5、《城市化建设农村劳动力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信息核实采集表》中有关个人基本情况(如:最高文化程度、技能等级、残疾证号、低保证号、居住所在地等)发生变化的,须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6、换证时需办理失业登记的应提交《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
7、换证时需变更就业内容或进行就业登记的应根据其就业形式提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城市化建设地区换证专用)》或《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个人就业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接受动态管理,享受促进就业帮扶的,还需要提交《个人在非户籍地常住确认表(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专用)》;
9、按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㈤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符合城市化建设地区认定条件的地区,于本通知下发次月起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实行换证工作。以本通知下发当月末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子系统数据为基准,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记为“阶段务农”或“无业求职”状态的农村劳动力换证工作;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登记为“转移就业状态”农村劳动力的换证工作。
四、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与就业失业管理制度的衔接
㈠ 城市化建设地区认定后,不再受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申请,农村劳动力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各项城镇促进就业政策。正在享受本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正在享受转移就业政策的农村劳动力在换证时因就业状态或就业内容变更导致与转移就业政策享受条件不符的,中断其政策享受。
㈡ 城市化建设地区认定后,不再认定农村“零就业家庭”和“纯农就业家庭”。此前已认定的农村“零就业家庭”未就业劳动力,经失业登记后仍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视同为城镇“零就业家庭”。“纯农就业家庭”的农村劳动力当年度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转移就业政策,并接受《“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协议》约定的各项援助服务。
㈢ 正在享受转移就业政策的农村劳动力所持有的《转移就业证》可暂不收回,待其进入下一个政策申领期前再予以换证。换证后可凭原《转移就业证》编号继续享受未到期的转移就业政策。
城市化建设地区认定前,已经上报的待批政策申请,仍以《转移就业证》为审批依据之一。
五、工作要求
㈠ 健全工作机制。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统一城乡就业促进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给予高度重视,将其做为一项长期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针对工作周期长,涉及范围广的特点,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分阶段、分步骤周密组织部署,督促落实。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能够顺利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享受促进就业帮扶。
㈡ 合理认定城市化建设地区。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组织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梳理符合城市化建设地区条件的行政村,积极协调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做到符合条件的都能得到及时申报,不遗不漏。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实事求是地判断申报地区的城市化建设进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农村劳动力一产就业仍有较大规模的,暂不申报为城市化建设地区,以避免对今后就业失业判断、促进就业政策审核等工作带来困难。
㈢ 强化业务培训。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面临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和就业失业管理的制度差距,概念、条件、范围、标准均有不同。各级工作人员要具备较全面的业务知识,熟悉两个制度及其过渡环节的操作流程。为此,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区县、乡镇(街道)和村级就业服务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采取多种形式,与《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相结合,全面、深入地讲解政策和操作规程,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熟练掌握,操作规范。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失业信息准确录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
㈣ 广泛宣传引导。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村委会公告、入户核查、政策解答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城市化建设地区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对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意义,使农村劳动力能够自觉接受就业失业管理;正确解读就业、失业概念和促进就业政策,使农村劳动力能够明了自身就业状况;详细告知办事要求,加强指导,使农村劳动力能够顺利过渡到就业失业管理制度。
㈤ 加强信息反馈。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作沟通反馈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跟踪了解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予以有效指导帮助。汇总整理制度执行中的政策和操作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交流,以确保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附件:
1.城市化建设地区申报表
2.个人在非户籍地常住确认表(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专用)
3.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信息核实采集表
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城市化建设地区换证专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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