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30 浏览次数:8
各设区市财政局(不含厦门市):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央、省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现将《2010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立项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2010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立项指南
附件:
2010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立项指南
一、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时间在2年以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其设立条件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服务能力,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
(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开展技能培训、信息、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等服务。
(二)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等方面的银行贷款贴息。
(三)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四)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等。
(五)水利设施的维护(农民用水者协会)。
三、项目申报数量、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管部门推荐上报设区市,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筛选后,以正式文件联合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并附2010年度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汇总表(见附表)。同时报送装订成册(一式3份)的《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即2005年财政部修订后的新标准文本)和合作社(协会)章程、会员名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证(农民用水者协会合法登记证)、财务管理制度及2009年度会计报表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以上材料应附电子档。
(二)根据各设区市现有合作社的数量,建议三明、南平、宁德市的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18个;龙岩、泉州、漳州市的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14个;福州、莆田市的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10个。各地要突出特色、统筹兼顾,协调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等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至少应有1个农民用水者协会,南平、三明、龙岩市至少应有1个林农专业合作社。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扶持。
(四)2008—2010年已获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不再列入2010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项目范围。
(五)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六)项目申报截止日期2010年7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
(一)省厅组织专家对设区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二)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三)各项目县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并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全体成员公示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在项目完工后组织检查验收,并在年底前向省厅农业处报送工作总结。省厅适时进行抽查,发现项目弄虚作假、不合规或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将取消下一年度对该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的支持。
五、本立项指南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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