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国动漫艺术精品力作的涌现,加快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经中央批准,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文化部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1〕15号)的批复意见,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增设动漫奖。根据《关于评选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的通知》(文产发〔2011〕47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动漫技术成果奖”的相关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根据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以下简称“动漫奖”)申报要求,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动漫技术成果奖”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7日下午3点。
二、评选范围
动漫奖评选范围为“十一五”至今(2006年至2011年)在我国依法播映、出版、演出、传播并具有明确著作权属的我国动漫产品和技术成果,以及我国优秀动漫创作者或团队,动漫企业及相关传播、教育机构,技术成果和动漫品牌、形象。根据《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动漫产品包括漫画、动画、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动漫舞台剧(节)目。
三、申报条件
申报动漫技术成果奖,应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成果具有专有性、创新性,已在动漫产品的设计开发中实际应用,且利用此技术成果设计开发的动漫产品已进入市场,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
申报个人、团体和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拥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一定的动漫艺术创作实力、创新意识,已经创作完成完整的动漫作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
四、申报材料
(一)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申报表(见附件2)。
(二)动漫产品样品(以电子光盘形式)或样书及相关许可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动漫形象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
(五)申报动漫技术成果奖时,应提供应用此技术成果设计开发出来的产品情况及这些产品的市场收益或市场潜力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获奖证明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以胶装形式提交,电子版光盘一式两份,单位申报材料封面及证明复印件材料需加盖公章。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特此通知。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807房间
截止时间:2011年11月7日下午3点
联系人:王韬 51530041-8004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