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管理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07-30    浏览次数:8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预算编报不够完整,年初预算到位率不高,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完整性,提高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的情况通报》(财预〔2010〕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预算编制,夯实预算执行基础 预算编制是预算执行的基础。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一)提高收入预算的完整性 1、要科学编报一般预算收入。对于按规定应列入预算的税收及非税收入,应足额列入,不得隐瞒、少列。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预算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别是 GDP 等宏观经济指标的预计情况,结合税源结构特点和税收政策变化,合理制定税收计划,建立和完善收入预测模型,提高税收收入预算的准确性。要不断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深化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准确把握影响非税收入的各项政策因素,合理编制非税收入预算。 2、要完整编报上级各项补助收入。各地要将上级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同时,在本级预算中全面反映对下级的返还性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 (1)返还性收入。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其他税收返还,按执行数等预计编报。 (2)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以及体制补助及结算补助等,依据上级提前告知的预计数编报预算,纳入本级财力统筹安排。 (3)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依据上级提前告知的预计数分科目逐项编报,在收支预算中进行反映。 上级每年将下一财政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下级。下级财政应将上级提前告知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上级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仅作为下级编制预算的参考,实际的转移支付数以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发文和结算文件为准。上级未提前告知的其他转移支付事项,下级可依据历年情况,根据积极稳妥的原则,预计和编列相关预算。 (二)提高支出预算到位率 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从细化部门预算入手,按照精细化的要求,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待分配资金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同时,要主动加快预算管理项目库建设,建立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本单位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定额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提高精细化水平,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推动项目的滚动管理。 (三)统筹安排结转和结余资金 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结合的机制,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对于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财政性结转和结余资金,各单位应当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主动提出调整意见,优先用于安排本单位项目支出。没有及时上报或者主动提出调整意见的,各级财政应当视情况予以追减收回,统筹用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支出。 二、及时批复、下达预算,促进财政支出均衡化 (一)依法及时批复年初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二)加强待分配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年初待分配资金管理,抓紧资金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年初安排的待分配资金,要尽量在6月30日前提出具体的细化安排意见,并按程序批复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资金,原则上收回总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 (三)加快转移支付下达进度。 本级财政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除据实结算及有特殊管理需要的项目外,一般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在6月30日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在9月30日前下达。据实结算及有特殊管理需要的项目,可采取先下达、后清算,或分季下达的办法,避免年底集中列支,提高预算的均衡性。对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除有特殊管理需要外,本级财政部门要在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对于12月份当月收到的上级补助,除涉及需要重新分配或调整的,原则上应在年内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 三、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追加预算管理 (一)规范预备费管理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规定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支出安排预案,并严格依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及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 (二)改进超收收入使用办法 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除部分用于必要支出外,要用于建立和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以及视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 (三)规范追加预算支出程序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年度执行中,需追加的预算支出,除特殊事项外应在8月31日前将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超过上述时限,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频繁追加预算。 四、规范预算资金支付管理 (一)及时拨付预算资金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政府预算草案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资金的预拨工作。对可以预拨的各部门、各单位的基本支出,要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拨付;项目支出,要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对一些特殊项目,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及时拨付资金。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下达用款额度或支付,同时,要加强资金支付管理,防止超预算、超进度拨款。 (二)加强国库资金调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和单位用款计划,结合全年收入入库情况,加强库款管理和资金调度。要加强与收入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税收和非税收入及时入库。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核定国库资金调度比例,尽可能通过留抵方式将资金留在县级财政,减少通过解缴和拨付的资金规模,保障县级财政预算支出的资金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增设预算周转金,切实保障正常支出周转需要。 五、加强制度建设,做好预算执行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明确考核指标,将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并与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 (二)加强预算执行分析 各地要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密切关注影响财政预算执行的各种因素,深入分析和研究,对财政收支趋势及早做出判断,及时提出前瞻性的建议和意见。同时,要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督促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监控力度,促进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三)建立支出进度通报制度。 各地要对本部门、单位实行预算执行情况按月通报制度,明确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加强协调,促使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关注执行进度,提高执行效率。同时,要定期通报辖区内下级财政支出进度,推动各级财政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对预算支出进度管理不力的部门和市县,要限期整改。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理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健全财政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预算执行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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