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下半年来京人员就业状况抽样调查具体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0    浏览次数:5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来京人员就业状况抽样调查的通知》(京人社农工发[2011]74号)文件的要求,为扎实做好2011年下半年来京人员就业状况抽样调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抽样调查的时间和工作方式

  (一)入户调查时间

  2011年下半年来京人员就业状况抽样调查工作将于9月中旬开展,11月中旬结束。

  为了提高入户调查成功率,调查的时间集中在来京人员可能在家时间,即周一至周五的晚上6:00至9:00和周六、日的早上8:30至晚上9:00开展调查工作。

  (二)工作方式

  抽样调查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开展。

  入户调查员将统一佩戴调查员胸牌。(样式附后)

  二、 强化抽样调查联动工作机制

  (一)强化全市调查协调人工作制度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流管办指定专人作为总协调人,负责市级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和督导员。联络员负责与本区县流管办之间的协调工作和上报本区县工作开展汇总情况及日报工作;督导员负责本辖区相关街道的组织工作。

  各街道指定专人作为协调员,负责街道所属社区的组织工作以及流管站之间的协调工作。

  抽样调查涵盖的社区指定专人作为调查的陪调员(由流管站指定人员担任),协助调查员进行入户调查。

  (二)工作流程

  调查员将按照调查工作进度安排及时与区县督导员联系。区县督导员负责安排街道协调员和社区陪调员,社区陪调员与调查员一同入户调查。

  调查员成功完成调查后,调查员告知督导员完成调查的实际情况。

  在调查工作中若出现需要协调的问题,调查员及时与区县督导员联系,区县督导员与街道协调员解决街道出现的需要协调的有关问题。若遇到区县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上报市级总协调人。

  (三)落实日报告制度

  区县的督导员应与调查员及时联系,及时掌握调查工作进度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县联络员汇总区县督导员的情况,在次日上午11点前,将完成的调查数量以及存在的问题,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四)落实社区的陪调员

  为确保按计划完成抽样调查工作,调查应由社区流管员陪同调查员一同开展入户调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会同区(县)流管办,加强与街道流管办的协调工作,提前落实好社区的陪调员,提前将陪调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上报市职介中心。在启动本辖区调查工作前,应确认陪调员能够按照调查时间陪同调查员一同进行入户调查。

  (五)落实工作督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抽样调查的督查工作,保障抽样调查工作进度,按时完成抽样调查工作。同时,为保证抽样调查问卷完成的质量,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做好对抽样调查问卷的复核工作,按照调查问卷中被调查人员提供的联系方式,对调查问卷内容进行电话复核,复核率不少于10%。请各区县将复核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三、 工作要求

  (一)被调查人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本次调查问卷《来京人员就业状况调查问卷》已在北京市统计局备案(京统函[2011]64号)。各被调查人要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如实、准确填报调查问卷中各项内容,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

  (二)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来京人员就业状况调查工作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流管办对此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做到组织领导落实到位、支持配合落实到位,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待全市统一确定被调查的来京人员名单后,请将本区县联络员和督导员、街道协调员以及将调查所覆盖到的社区陪调员名单一同上报到市人力社保局。

  四、 联系方式

  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刘文刚、游长林

  固定电话: 63167711,63167713

  手机:刘文刚(13811231200)

  邮箱:szjngk@163.com

  市流管办

  联系人:刘扬

  联系电话:5876284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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