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为降低福建省技术经纪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技术经纪活动风险,提高技术交易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发联合制定的《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科技厅同时下发《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经费。列支范围包括风险资助、激励资助和因培训管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风险资助资金用于减少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风险的补助;激励资助资金用于鼓励技术经纪机构积极开展技术经纪活动的补助;培训管理费用资金用于提高技术经纪人素质和服务能力的培训而产生的费用支出。
风险资助一般分为三类:A类—1500元,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B类—800元,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在100万~300万元以内;C类—500元,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内。
激励资助按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以累进计算的方式给予支持: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资助比例为技术交易金额的1.2%;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在100万~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资助比例为技术交易金额的0.8%;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资助比例为技术交易金额的0.4%。一个项目的激励资助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风险资助,原则上技术经纪机构中的同一技术经纪人同一年度申请风险资助不得超过5次;同一项目在前期撮合阶段申请风险资助后,成交实施阶段仍可申请激励资助,同一项目多次转让可多次申请激励资助。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并委托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查和技术经纪机构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