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5-07    浏览次数:6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拥有重要特种设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整改不力或近两年来曾发生事故且管理水平较低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三条  列入《特种设备重点单位目录》内的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重点单位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

  (一)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法定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符合要求。

  (二)建立健全重要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重点单位应对照《重点单位安全管理等级评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检查表》)定期自查,并记录存档。

  (三)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重要特种设备要逐台落实责任人。

  (四)定期对重要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设备和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五)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内外应急求助渠道畅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定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

  (七)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八)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和发现的其它安全问题,对监察和检验机构指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期间,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整改不合格的设备,不得运行。

  第五条  重点单位分为三类。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类别: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列为甲类重点单位:

  (一)拥有下列重要特种设备之一的:

  1、电站锅炉(自备电站锅炉除外)。

  2、介质为易燃物质或其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3、跨设区市的长输管道。

  (二)近两年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整改不力。

  (三)近两年曾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且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的单位。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列为乙类重点单位:

  拥有下列重要特种设备之一的:

  1、额定出口压力>2.45MPa,且额定出力≥100t/h范围内的蒸汽锅炉。

  2、介质为易燃物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300 MPa?·m3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3、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的第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

  4、超高压容器。

  5、医用氧舱。

  6、客运索道。

  7、A级大型游乐设施。

  8、旅游景区的观光车。

  (二)近两年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整改不力。

  (三)近两年曾发生一般事故且管理水平较低的单位。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列为丙类重点单位:

  (一)拥有下列重要特种设备之一的:

  1、额定出口压力>2.45MPa,且10t/h≤额定出力<100t/h范围内的蒸汽锅炉。

  2、介质为易燃物质,且100 MPa·m3≤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300 MPa·m3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3、B级大型游乐设施。

  (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且不配合监管的单位。

  第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分别采取措施,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省质监部门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1、建立全省《重点单位目录》。

  2、检查指导各设区市质监部门对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督查督办,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每年对全省重点单位监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监控措施,总结推广有效监管机制,及时通报情况。

  4、对甲类重点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对其安全管理等级进行确定。

  (二)设区市质监部门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1、建立本辖区《重点单位目录》。

  2、检查指导所属县级质监部门对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督查督办,必要时向省质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每年对本辖区重点单位监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监控措施,总结推广有效监管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对本辖区的乙类重点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对其安全管理等级进行确定。

  5、配合省局对本辖区内甲类重点单位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

  (三)基层质监部门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1、建立本辖区《重点单位目录》。

  2、对本辖区内重点单位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对本辖区内丙类重点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对其安全管理等级进行确定。

  4、配合设区市局对本辖区内乙类重点单位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反馈。

  第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根据前款职责分工,对列入《重点单位目录》内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其安全管理等级,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后有效期为一年,评定规则见附件1。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即安全管理水平良好以上,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在指导其持续保持和提升;B级,即安全管理水平中等,安全管理制度基本落实,重在抓整改和自我提高;C级,即安全管理水平较低,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重在整治提高。针对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等级,采取下列措施,督促重点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1、对A级重点单位,重在扶植巩固提高,视情通过一定渠道予以通报表扬;对B级重点单位,视现场检查指出问题的情况,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C级重点单位,要紧盯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并依其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视情向基层政府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2、接到有关重要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重点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或接到相关举报投诉后,应及时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责令重点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属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需要上级质监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应建议上级质监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第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重点监控设备年度检验计划,落实检验责任人;

  (二)发现重点单位未按规定报检的(即:重要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未提出定验申请的),应发出催验通知书;逾期未检的,将有关情况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三)及时对重点监控设备安排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向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上传检验信息。

  (四)在对重点监控设备进行检验时,发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要求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五)积极配合监察机构对重点单位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以下质监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重点单位监管工作情况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特种设备目录》中定义的一类设备,具体包括如下设备品种: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

  易燃物质,是指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中规定为爆炸危险介质的物质。

  毒性程度,根据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按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提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妨碍监督检查的;转移、毁灭证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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