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申报纳税人端软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02    浏览次数:5

各相关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总局专门下发了《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5号补丁,可供纳税人采集海关缴款书和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洋运输发票数据。现将国家税务总线下发的安装文件和使用说发布,请相关纳税人尽快自行下载、安装、使用。

   特此通知。

 

 

福建省国税局

20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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