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第45号令)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规定,研发机构进口和采购设备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自2007年2月1日起自2010年12月31日止,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6、从2009年7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⑴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一是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其中: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二是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⑵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上述企业单位享受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项目如下:
一是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是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三是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是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是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是标本、模型。
七是实验用材料。
八是实验用动物。
九是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是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一是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是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十三是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
二、自2007年2月1日起,以下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上述企业单位享受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项目如下:
一是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是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三是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是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是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是标本、模型。
七是教学用幻灯片。
八是实验用材料。
九是实验用动物。
十是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十一是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
十二是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和艺术类院校、专业)。
十三是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和体育类院校、专业)。
十四是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是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是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院校、专业)。
三、以上企业单位除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还对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购进国产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全额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税额。
1、在实验环境方面包括8个方面项目内容:
⑴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⑵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⑶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⑷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⑸特殊电源、光源(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⑹清洗循环设备;
⑺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⑻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2、在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方面包括8个方面项目内容:
⑴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⑵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⑶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⑷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⑸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⑹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⑺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⑻实验室专用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工具等)。
3、在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8个方面项目内容:
⑴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⑵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⑶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⑷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⑸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⑹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⑺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⑻电生理设备。
但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是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二是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三是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用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