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1    浏览次数:6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海南省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
乡村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海南省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
乡村债务工作方案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1〕9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3号)精神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综改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债务清理核实范围

    此次清理核实的债务范围是: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至今尚未偿还的,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包括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乡村垫缴税费债务等。各市、县国有农场、林场、森工企业等类似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也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省级国有农场、林场、森工企业等类似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由省林业厅组织清理。国有农垦企业类似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由省农垦总局组织清理核实。

    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是指为保障乡村基层组织基本办公需要而修建的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所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具体包括乡镇党政办公场所建设、乡镇公检法系统场所建设、乡镇七站八所场所建设、其他办公机构场所建设、村级办公场所建设、农林场公共服务部门场所建设等债务,不包括欠发人员工资和补贴、招待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日常运转形成的债务。

    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是指乡村两级为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形成的用于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债务。具体包括文化设施建设、体育设施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敬老院建设、乡村饮水和排污工程、农田水利建设、电力设施建设、道路建设、架桥工程以及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村容村貌治理和绿化等与乡村公共服务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债务,不包括购置相关设备、欠发人员工资和补贴、招待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形成的债务。

    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是指农业税取消之前发生的,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而替村民垫交农业税等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具体包括垫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垫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垫交乡统筹和村提留等形成的债务。

    二、严格政策界限

    (一)以市、县为主负责。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政府。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并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各市、县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县政府要对本市、县有关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因工作不当引发的矛盾和问题负责。

    (二)坚持先清理后化解。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债务是偿还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各市、县必须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才能按照国务院综改办部署,逐项进入债务偿还程序。对于违反工作程序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明确界定债务清理核实内容。严格落实“五不登记”原则,即2005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新债暂不登记、无账可查的债务不登记、非公益性债务不登记、无效违规债务不登记、债权人不存在或无法收集到债权人资料的不登记。坚决剔除虚假、无效、违规债务,具体包括借贷合同和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偿还期限的债务、与乡村两级的负债主体没有产权关系的债务、在清理前已经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没有工程合同和预决算的债务、有工程合同和预决算但不能提供已经支付价款和实际欠债凭据的债务、没有纳入账内管理的白条债务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政策规定、财务规定的债务等。

    (四)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市、县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应在对应的乡镇、村等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单位应及时将公示情况拍照存档。

    (五)妥善处理“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原则上,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清理核实和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鉴别核实。对虚报债务而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妥善处理债务利息问题。债务利息约定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约定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对违规约定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欠息部分不予认定,已归还利息中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部分冲抵本金。按照“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对利息转入本金部分从本金中剔除,并相应调整债务利息。
   
三、工作步骤

    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布置动员、自查填报、调查核实和分析总结四个阶段进行。清理核实工作于2012年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一)布置培训阶段(6月20日-6月30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综改办)会同省审计厅下发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填报说明,进行人员业务培训。

    (二)自查填报阶段(7月1日-8月31日)。各市、县按照省里的有关要求,对本市、县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对所有债务逐项、逐笔审查,着重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在此基础上形成汇总报表资料,由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市、县政府印章后报省综改办。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厅清理的债务,也同步上报省综改办。

    (三)调查核实阶段(9月1日-9月30日)。由省综改办商省审计厅委托中介机构对市、县上报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情况进行审计。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和省监察厅派员组成检查组分赴各市、县进行实地指导。

    (四)分析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省综改办对审核后的全省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进行分析汇总,建立海南省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管理数据库,向省政府全面汇报清理核实情况,提出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在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省综改办协调具体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如下:省财政厅为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省农业厅配合做好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界定工作;省审计厅配合做好清理核实过程中的审计工作;省监察厅做好清理核实过程中的纪律监察工作。各市、县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各市、县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清理核实债务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清理核实有关情况的上报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市县、各部门要实事求是,确保债务数据全面准确、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对未按时按规定上报债务报表的市、县,视为主动放弃享受下一步化解债务时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对恶意虚报和伪造债务数据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要建立群众信访查处、政策咨询答复制度,公布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咨询举报电话,及时做好政策解答工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产生新债特别是借新债偿还旧债,以及因工作不认真、不积极、不遵守工作程序、执行政策走样而引发各种矛盾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坚决制止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严禁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以任何名义举债。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务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乡财县管”和“村账乡管”工作,大力推行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建立健全债权债务资产管理台账,严明财经纪律,纠正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坚决杜绝“一边清理老债、一边产生新债”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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