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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3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1    浏览次数:3

税委会[2013]16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2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37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6月21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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