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2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9    浏览次数:6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精神,我省被列入2012年国家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试点地区,并安排了一定资金支持市县开展试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做好该项目建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范围

  1.地级以上城市建设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并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2.县级城市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点。

  3.已获得中央支持的市县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条件

  1.商务执法(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领域)工作有一定基础;

  2.已配备一定数量的行政编制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执法人员(原则上:地级市10名以上,县级市3名以上)。

  3.商务执法经费有保障。市县已经将市场监管(含商务执法)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并同意安排该试点项目配套资金(地级城市100万元,县级城市50万元)。

  4.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1.《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试点申报表》;

  2.试点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试点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

  3.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材料,主要包括近三年来开展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管理等执法工作情况,或者商务综合执法工作进展情况;

  4.执法人员状况材料,主要包括当地市县政府关于商务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文件资料、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复印件(指已通过正式培训的);

  5.经费安排方面材料,主要包括市县政府2012年财政预算有关市场监管(含商务执法)的文件资料、同意安排该项目试点配套资金的文件资料。

  6.执法队伍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规章制度有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凡申报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试点的市县,由其商务局、财政局于7月2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一式五份,省财政厅2份、省商务厅3份)。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申报市县开展试点基础条件,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全省试点单位,并报国家财政部、商务部。

  二、项目支持的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建设标准并经省商务、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地级以上城市建设项目每个原则上按1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县级城市项目每个支持50万元。每个项目的支持标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投诉系统软硬件设施、应急防护装备、检测仪器及其他重大设备的购置和宣传培训等方面。

  三、项目资金申报和验收

  (一)资金申报

  承办项目建设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和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省财政厅2份,省商务厅3份):

  1.《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验收申请表》和《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资金申请表》;

  2.购置与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相关的主要保障装备、器材、用品、软硬件系统等开支的凭证(复印件)和开展商务执法培训、办公场所整修等方面开支凭证(复印件);

  3.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联系点以及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经费保障、开展工作情况等材料。

  (二)项目验收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按建设标准和要求组织评审验收。

  四、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合格的,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到各市县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及时划拨资金到项目承建单位。

  五、管理要求

  (一)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二)省商务厅负责拟定相关项目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拨付。

  联系电话:省商务厅:65228153

  省财政厅:68530222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试点申报表 .doc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验收申请表 2.doc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内容 .doc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资金申请表 .doc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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