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省实施标准战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我省园区企业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园区产业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大力推动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开展标准化示范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点工作以提高标准化工作对园区经济发展的贡献为中心。坚持政府牵头、企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把重点领域引领、重点项目示范、标准化主体培育、服务环境建设等作为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突出特色,以点带面,使园区逐步实现“科研标准产业同步化、自主创新技术标准化、标准工作主体企业化、标准服务支撑平台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工作的申报、确定、验收。
第二章 目标要求
第五条 充分发挥我省各类园区的科技资源优势、科技人才优势、政策环境优势,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园区入手,抓好组织、政策、资金、人才、宣传等保障措施。
第六条 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一批标准化示范园区建设成为我省标准化实施的示范基地、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专业标准化组织的合作基地。
第七条 园区内企业技术标准战略意识得到明显提高,科技成果标准化,技术标准水平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第八条 具体要求:
1、园区内一定比例的重点企业实现创新产品研发与标准化同步;
2、园区内重点产品采标率达到80%以上;
3、园区内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企业数达到一定比例;
4、园区内龙头企业、重点企业承担国家、福建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或作为委员参与其工作的企业数达到一定比例;
5、园区内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全部加入福建省企业标准信息服务网,以便及时跟踪并采用我国最新有效标准;园区建立人才培训平台、检验检测平台;
6、园区内重点领域推进标准化创新工作,积极探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制定产业联盟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自主核心技术带动型的产业发展;
7、园区出台标准化工作鼓励政策和奖励措施。
第三章 试点申报与确定
第九条 试点申报范围为省内各级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第十条 试点申报工作由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园区情况介绍;结合本园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总体目标要求,提出拟实施的目标;明确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提出试点工作思路和相应的保障措施(申报书见附件)。
第十二条 试点园区由省质监局确定。省质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园区予以批复确定。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由省质监局组织成立验收组,负责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对象为省质监局正式批复确定的试点园区,实施时间原则上达到三年,并完成批复中所提出的目标任务。
试点工作期间有重大突破、重要创新、明显成效、完成目标任务的,亦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申请由申报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 验收工作以全面客观、注重实效、突出创新为基本要求,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评价。
第十七条 验收内容以组织保障、规划措施、扶持政策、资金支持、示范引领、服务平台、创新机制、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为主要项目。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试点园区,由省质监局发文公布。验收不合格的试点园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示范区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试点期间,根据《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进展情况符合要求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