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消防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补充规定(试 行)

发布日期:2009-10-30    浏览次数:4
  为提高我省消防检测实验室的技术水平,规范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室出具的数据科学、公正、准确,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根据消防行业特点,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一、实验室管理及检测检查人员的条件:
 
  1、实验室及其各分场所都应由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本专业,包括电子电气电器、机械、消防材料、给排水、管道等)担任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2、授权签字人必须由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各专业检测检查岗位的工作人员(相关专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且有两年以上检测检查工作经历;
 
  (2)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且有三年以上检测检查工作经历;
 
  (3)具有中专学历且有五年以上检测检查工作经历。
 
  二、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应提供专业人员缴交检测机构所在地的医保、社保原始凭证材料。聘任退休人员可不提供医保、社保等凭证材料,但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三、实行检测检查人员退出机制。对出具虚假报告或不公正数据(检测结果)等造假违规人员,一是责令相关实验室立即将其辞退;二是在福建省质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通报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三是视其造假违规程度实行一年、三年、五年不得再从事本行业工作的规定。
 
  本补充规定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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