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5    浏览次数: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管理工作,特制定《湖北省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湖北省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管理工作,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办理费用减缓证明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是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机关团体或其他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专利费用减缓申请人是指提交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第四条 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出具的部门是指对专利费用减缓申请人具有地域管辖权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即省、市州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 专利费用减缓申请人办理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应当同时提交“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专利费用减缓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

  第六条 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出具部门应对“申请表”和“证明表”统一编号,“申请表”存档备案。

  专利费用减缓证明出具部门的专用章须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如证明出具部门有变动,应及时办理专用章备案变更。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刻或套用专用章,对于私刻或套用专用章的费用减缓证明不予费减,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出具专利费用减缓证明:

  (一)提交的“申请表”或“证明表”中的申请人名称与其单位公章不一致的;

  (二)“申请表”或“证明表”所述“费用减缓理由”不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的;

  (三)费用减缓申请人不在证明出具部门的地域管辖范围内的;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

 

 

  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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