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专项自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5    浏览次数:6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专项自查的通知》(农办计[2014]104号)要求,为及时查处纠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决定在全国开展农发资金和项目专项自查。现就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自查的主要内容

  市县农业部门要对近3年(2012-2014年)农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自查。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项目申报立项方面。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有无通过编制虚假材料和信息弄虚作假申报项目,有无以旧抵新申报项目;检查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有无未经批准“先建后补”,立项过程有无未经专家评审、未经领导班子共同研究的暗箱操作行为,有无与项目实施单位合谋骗取农发资金行为。

  (二)财政资金使用方面。检查是否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有无超标准提留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管护费,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有无虚构项目工程,转移财政资金行为;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无违规占用农发物资的行为;检查有无使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发票套取资金,有无缺失报帐凭证的问题,检查是否按时支付报帐资金,有无以拨代报的问题。

  (三)项目管理方面。检查是否按规定程序调整项目计划,有无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有无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或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单位的行为;检查项目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有无串标等虚假招投标行为,中标公司有无冒用资质问题;检查是否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是否经现场勘察、是否征询农民意愿,有无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初步设计行为,工程是否按设计标准施工,有无降低施工标准等问题。

  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专项自查。这次专项自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涉农资金管理,加大对基层干部贪污、骗取和挪用涉农资金查处惩戒力度有关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预先防范、自我修复的有效方式。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农发机构的沟通协调,不走过场,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觉纠正检查发现的问题,扎实完成专项自查工作。

  (二)将专项自查与反腐工作有机结合。在开展自查工作过程中,要对一些可能滋生腐败和容易产生寻租空间的环节进行认真核查,严查隐藏在弄虚作假申报立项、无故拖延支付报帐资金、虚假招投标、擅自转包中标工程、降低施工标准等问题背后的腐败行为,有关问题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抓住典型案例,对广大基层干部做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教育,增强大家的风险意识,加强农发工作风险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力争从源头、从基层消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三)落实责任,分级负责。市县级农业部门作为这次专项自查工作的重点,应对近3年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突出重点,全面梳理,不留死角。2012-2013年立项未验收的项目这次检查可以和市县级验收结合进行;2014年项目由于刚刚下达项目计划,在检查过程中要和项目实施单位讲清楚项目施工和财务报帐的要求,做好预先防范,从源头上消除腐败的发生。厅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所管专项特点,统筹考虑,妥善部署,项目较少的专项要进行全面检查,项目较多的专项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重点抽查。

  三、专项自查安排

  专项自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各市县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专项自查自纠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专项自查情况表”;厅属有关单位于2015年1月15日前完成项目抽查工作,并上报抽查报告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专项自查情况表”。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开展专项自查的主要做法、开展时间,二是专项自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三是整改情况,四是意见和建议。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专项自查情况表

  联系人:李进良

  联系电话:0311-86217752

  邮箱:a86217739@163.com

  河北省农业厅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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