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4]16号)的要求,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实际,我委对2013年出台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0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1.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且项目投资总额一亿元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且项目投资总额一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严重失实,且项目投资总额十亿元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审查部门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1.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年节省总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或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年补贴总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二个月内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改正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年节省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或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年补贴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3.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年节省总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或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年补贴总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4.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无偿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市场价提供能源,本单位职工及其他用户年节省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年补贴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年供能一百吨标煤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二个月内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改正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年供能一百吨标煤以上三百吨标煤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7.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年供能三百吨标煤以上五百吨标煤以下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
8.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年供能五百吨标煤以上的,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