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小企〔2013〕57号
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要求,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的有关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於即日起,组织市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国家营业税免征项目。现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事)业法人机构,且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接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按时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五)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度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六)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七)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八)其他条件。
享受三年国家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诉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自行制作申报资料,并于6月30日前向市中小企业局提交一式四份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一份。
(二)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地税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对初步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资料完整的担保机构进行评审。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合格的担保机构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担保机构,按照程序由市中小企业局向国家工信部、市地税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申报营业税免征。
四、申报要求
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本着自愿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申报,申报资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申报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联系 人:莫晓勇,联系电话:67505686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