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专利申请电子率的提高,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椐我省专利电子申请工作推进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北省推进专利电子申请暂行规定》,现将此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湖北省推进专利电子申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我省专利申请电子率的提高,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提高我省专利综合实力排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州局)应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大宗专利申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利代理机构的引导和督促。
同一申请人一次提交的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以及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件的应当进行专利电子申请。
第三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一次提交的纸件专利申请超过5件的,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专利代办处将及时把有关情况通报申请人所在地市州局,相关地市州局应当协助申请人提交电子申请或联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申请。
市州局或相关机构一次提交的纸件申请超过10件的,省局专利代办处应当责成其进行电子申请。
第四条 市州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在省局专利代办处协调下,本着“双方自愿、责任分担”的原则,与专利代理机构结对合作完成专利申请电子化工作。
“双方自愿”是指市州局和专利代理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合作对象;“责任分担”是指市州局和专利代理机构将以协议的形式,分别担负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和专利文件上传下达的责任。
对于结对合作完成的专利电子申请,省局将给予完成此项工作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应的补贴,并对各市州享受补贴的申请案件的数量给予总量控制。
补贴的发放将以市州局、专利代理机构以及省局专利代办处三方共同认可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省局每月在省局网站和《湖北专利申请简讯》上公布各市州及专利代理机构电子申请情况。
第六条 市州局和专利代理机构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专利电子申请目标的,省局将对在电子申请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州局和专利代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州局专利电子申请未达到国家规定任务目标的,省局应当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