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9-09-22    浏览次数:3

  2000年6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广字(2000)第136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2000)2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认定和登记机关
  根据我局广告监管司《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字(1998)第43号)的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由具有广告代理、发布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者承办的,有固定名称、固定规格、明确的发送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布全部内容为广告的印刷品广告。
  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本省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不论是否跨地、市、县发布,都应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规定严格把关,从严登记。
  二、关于印刷品广告中非广告信息问题的认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非广告信息”,是指与所介绍、推销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的内容。如印刷品广告中除产品或服务广告外,还单独介绍一些常识和市场分析文章的,可以认定为“非广告信息”。
  三、关于印刷品广告中必须标明内容的规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因此散页、招贴、宣传册印刷品广告应按照《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具有“广告”标志,必须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的名称、地址。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将必须标明的内容印制在印刷品广告中任何位置。
  依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含有广告内容的票据、包装、产品说明书以及桌卡、贴纸等,可以不标明“广告”标志及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名称、地址。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