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9-09-22    浏览次数:4

  1998-1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
  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
  理解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第288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行为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事实客观存在,并且又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即可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