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2009-09-22    浏览次数:4
工商外企字[2004]第8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3]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地点、权限范围等问题,由民航总局根据政府间双边协定在相应的许可或批准文件上明确。
  二、登记机关根据民航总局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内容,核定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业务范围,颁发登记证。
  三、对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在驻在地址以外设立办公或经营场所,可由该常驻代表机构向民航总局和登记机关申报备案。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民航总局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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