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知发〔2012〕79号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法字〔2012〕71号)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即将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凡于2011年8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我省、面向社会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均应参加年检。
2.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二、年检内容
1.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2.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3.代理机构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4.代理机构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专利代理业务情况;
5.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6.机构工作报告;
7.《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年检的其它内容。
三、年检时间、程序、方式
各代理机构应当于20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址http://dlgl.sipo.gov.cn)填报和提交本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省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对提交年检材料并经专利代理人协会完成专利代理人年检审核后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网上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重新填报年检材;符合规定的,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年检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年检结论,对于年检合格的,在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上加注本年度年检合格的标记;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加注本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标记。
四、工作要求
1.代理机构的信息核实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为准。
专利代理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和人数应当与在国家知识局登记的内容一致。
2.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认真如实填报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并在网上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代理机构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情况要求代理机构提交查验有关材料,或组织实地检查。
对于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五、其它事项
1.年检期间(201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暂停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并停止办理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手续。
2.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年检结果时,将一并发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统计的各专利代理机构本年度(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代理专利申请案件的数量。
3.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年检记录栏目已经填满需要换发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旧的注册证(副本)交省知识产权局,由省局统一寄交国家局换发。
4.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工作按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协会的要求办理。
联系人:钟辉
联系电话:028-85576789
联系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号省知识产权局411办公室。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