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22    浏览次数:4

  1999-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擅自将“奔驰”商标
  用作专修店名称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9]第2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北京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德国戴莫勒奔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奔驰公司)《关于奔驰商标侵权认定的申请》(见附件)。该申请称,位于上海市淮海路的“上海奔驰汽车维修公司”未经奔驰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奔驰公司的“奔驰”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并在该公司在橱窗、车辆维修保养合约上使用奔驰公司的英文及图形商标,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以为该公司与奔驰公司有某种联系,从而给奔驰公司及消费者造成损害,为此,要求撤销该公司的企业名称。
  奔驰公司在车辆及其附件商品上注册了“奔驰”商标(注册号为669658、676581),在车辆维修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奔驰”商标(注册号为835927、835928)。该商标在我国享有很高声誉,他人未经授权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中使用,很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请你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对奔驰公司反映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事实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的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关于奔驰商标侵权认定的申请》(略)北京市商标事务所
  关于奔驰商标侵权认定的申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监督管理处:
  我公司德国戴莫勒奔驰股份有限公司,现委托北京市商标事务所向贵局提出以下请求:
  理由:
  我公司IvoA.Kapitzki先生于今年六月份路经上海时,在上海市延安西路2870号虹海路口发现一家名为“上海奔驰汽车维修公司”的企业,下称“该侵权公司”,(如附件一所示),经查,该侵权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行业类别为汽车修理业。
  经我公司进一步的实地调查,该侵权公司位于延安西路的修理车间内停放的待修车辆绝大多数是我公司生产的奔驰牌汽车(见附件二),此外,该侵权公司还在其橱窗上(见附件三),车辆维修保养合约(见附件四)上多处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
  请求:
  我公司在此恳切希望贵局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和“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文,撤销该侵权公司的公司名称并在经济上对该侵权公司施以相应处罚,保护我公司的驰名商标“奔驰”,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德国戴莫勒奔驰股份有限公司
  DaimlerBenz AG Germany
  代理人:北京市商标事务所
  199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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