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蔬菜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31    浏览次数:6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农业(牧)局:

  为规范我省蔬菜生产记录管理工作,省农业厅制定了《河北省蔬菜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农业厅

  2014年10月21日

  河北省蔬菜生产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蔬菜生产记录管理,促进蔬菜标准化生产,健全蔬菜可追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生产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蔬菜生产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蔬菜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蔬菜生产记录。鼓励其他从事蔬菜生产的生产者建立蔬菜生产记录。

  第四条  蔬菜生产记录必须记录以下内容:蔬菜播种、定植、收获的日期;使用所有农业投入品(主要包括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所记录的内容必须能够反映整个生产过程,形成完整的质量追溯链条。

  第五条  各有关蔬菜生产主体应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不得漏记、补记和伪造生产记录。各项记录应准确、及时、清晰、完整。

  第六条  蔬菜生产记录应具体落实到基本生产单元,由实际操作人记录并签名。

  第七条  各市、县农业部门可参照省农业厅蔬菜生产记录参考样本印制本地统一的蔬菜生产记录文本。

  第三章  蔬菜生产记录的整理和保管

  第八条  蔬菜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统一印制或使用市、县农业部门印制的蔬菜生产记录文本,并建立生产记录配套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分发、整理和保管。蔬菜生产记录要统一编号,落实到具体记录人。

  第九条  各基本生产单元要保留所有本茬蔬菜生产周期中使用过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瓶(袋等)待查。

  第十条  各基本生产单元生产记录人员在每个蔬菜生产周期结束后,要及时将生产记录上交,由记录管理人员整理归档。记录管理人员要及时抽查、核实生产记录真实性,并按批将记录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查找。

  第十一条  蔬菜生产记录应保存二年。

  第四章  指导培训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生产记录的内容负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对蔬菜生产者的培训指导,促进蔬菜生产记录的建立、规范和完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所辖单位蔬菜生产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蔬菜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蔬菜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行推销印制的蔬菜生产记录文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蔬菜基本生产单元:是指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位于同一地理位置、成方连片,有相对固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责任人,生产同一品种、采用同一生产管理模式的基本生产单位,如同一生产地块或每个棚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蔬菜生产记录参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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