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09-18    浏览次数:7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告。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6号令《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违法物品,以及用于生产、销售违法物品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罚没物品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入库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出库结算对帐和处置程序等制度。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品保管人员(下称保管人),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设立专用仓库保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罚没物品占为己有;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将罚没物品交由不具备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管理和处置罚没物品时,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
  
  没收违法物品时,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并由各设区市局计财部门统一到省局计财部门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
 
  本省财政部门对罚没票据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应当罚没的物品,应开具罚没物品清单。罚没物品清单应当详细记载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等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保管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按照程序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罚没物品,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附件。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还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保管人。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对违法物品没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罚没物品清单与保管人做好入库交接手续,并将交接情况做好书面记录,由交接双方在罚没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上签字认可。
  
  保管人在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其清单的记录相符后,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接收入库。罚没物品与罚没物品清单的记录不一致的,执法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罚没物品清单第三联上载明,保管人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实际数量予以接收。
 
  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第16条规定应当及时销毁的罚没物品除外。
 
  第十条 保管人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对限期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罚没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罚没物品保管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所涉及的罚没物品,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6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当自结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罚没物品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符合拍卖条件或经过技术处理后符合拍卖条件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计财部门依法处理;
 
  (二)依法应当监督销毁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销毁。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物品,应当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处理记录》一式三份,并附该批罚没物品的《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清单》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经核对无误后,在《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处理记录》上签字盖章,并由行政执法部门、计财部门、保管人员各留一份存档。
  
  第十六条 属于《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第15条规定的罚没物品,应当监督销毁;属于《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第16条规定的罚没物品,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及时监督销毁。
  
  第十七条 罚没物品的监督销毁应当根据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监督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一名纪检监察人员和一名以上计财部门的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事先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协商,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条 属于《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第19条规定的罚没物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拍卖罚没物品应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没有专设拍卖行的地方,应委托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按照拍卖程序进行拍卖。
 
  罚没物品的拍卖款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对罚没物品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即在罚没物品收缴、处理中的运输费、保管费、公告费、维修费、估价鉴定费等合法开支,在办案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对于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产地,以及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或者质量等级达不到标识要求的物品和具有特定用途的物品,不得完整出售。其中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或者经过分拆后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经去除非法标识,拆卸、分解等技术处理后,可通过定向拍卖的方式,经由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后,由拍卖行按质议价,交特定的接收单位回收。
  
  采取其他必要的技术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罚没物品处理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将罚没物品处理流向、数量、单价、收入总额、处理费用及处理过程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报告,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将拍卖证明、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收入票据存档联等必要的材料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罚没物品保管、处置情况和罚没凭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6条规定的,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罚没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损毁的,按损毁价值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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