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推行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9-09-22    浏览次数:4

  1998-12-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
  推行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292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在我省推行的请示》(粤工商合字[1998]4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抵押权人签署的“抵押物权属认可书”不具有证明抵押物权属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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