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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2-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 推行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8]第292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在我省推行的请示》(粤工商合字[1998]4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抵押权人签署的“抵押物权属认可书”不具有证明抵押物权属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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