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的燃放时间、地点和飘移方向、高度、距离均不确定,燃烧的火焰如掉落在油气站、电力设施设备、通信设备、山林及各类建筑物,极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特别是对飞行航空器、动车运行构成重大威胁。为了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特定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西海岸至万绿园和海甸岛一带、三亚市亚龙湾至南山沿海一带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东环铁路线路左右两侧各10公里区域内,以及全省的森林防火区、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油气站(库)、高压供电设施设备等重点防护区域及其周边燃放孔明灯。
二、各级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给安全生产带来的严重危害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禁止燃放孔明灯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重要节日期间以及重点地区的巡逻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消防、旅游、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管行政执法、民航安监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管理,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四、民航、铁路等有关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排查治理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提高系统的本质安全水平。要做好值班值守,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民航飞行、铁路运输安全。
五、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灾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级政府要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违规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违规燃放孔明灯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琼府〔2009〕62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