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科奖办发[2014]1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省科技奖励推荐工作,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2014年度省科技奖励工作方案》要求,现将2014年度省科技奖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辽宁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含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工人农民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
二、推荐条件
(一)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推荐项目应当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推荐或专家推荐。
(1)单位推荐。每个推荐单位推荐项目不超过限额推荐指标数(附件1)。
(2)专家推荐。如专家认为项目确实技术水平高、意义重大、已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按下列条件进行推荐,但须由所归口的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一并推荐。
? 省科技功勋奖获奖人,每人可推荐1项科技奖励项目。
?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以上,可共同推荐1项省科技奖励项目。
每位推荐专家每年只能推荐1项本人所熟悉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省科技奖励项目,同时应按申报书的要求独立撰写书面推荐意见并签名。在省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所推荐项目存在异议时,推荐专家负有协助处理的责任。
2.推荐省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主要论文论著应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3.推荐项目的完成单位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且第一完成单位在辽宁省内;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已在辽宁省内推广应用。
4.推荐项目须在本地区(本系统)、项目完成单位和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一周以上,不存在异议。
5.同一项目不能同时推荐当年省科技奖中其他奖项;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省科技奖励项目评审。
6.不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和国家秘密。
7.已在省级成果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8.科技进步奖中的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推荐条件和要求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