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琼农办〔2012〕45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保证兽药质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2〕6号)要求,我厅决定于
一、自
二、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是保证兽药GSP贯彻实施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我省兽药经营市场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和《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琼农〔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方案,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及时组织在辖区内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确保工作成效。
三、在开展清理和规范行动中,各市县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辖区内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封存其兽药产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四、各市县畜牧兽医局请于
附件:海南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