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9    浏览次数:3

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

 

琼农办〔2012〕45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保证兽药质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2〕6号)要求,我厅决定于nth="3" Day="12"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2年3月12日nth="7"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7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nth="3"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2年3月1日起,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未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未实施兽药GSP以前的旧版本兽药经营许可证作废,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全面清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二、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是保证兽药GSP贯彻实施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我省兽药经营市场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和《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琼农〔201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方案,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及时组织在辖区内开展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确保工作成效。

  三、在开展清理和规范行动中,各市县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辖区内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封存其兽药产品,并及时向本辖区工商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建议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四、各市县畜牧兽医局请于nth="7"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7月30日前,将《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2)、《兽药GSP实施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兽药经营企业(店)汇总表》(附件4)及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工作总结以纸质及电子版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联系人:吴小杜;联系电话:65350395(传真);电子邮箱:wxd333333@163.com。

  

  附件:海南省兽药经营清理和规范行动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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