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05    浏览次数: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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