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在即 五大变化纳税人要关注

发布日期:2008-11-20    浏览次数:4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已经得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批准,但具体操作办法尚未公布。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解读,我们归纳了以下五个变化点,供纳税人参考学习。

  一、增值税改革的实施时间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时间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即:企业于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这一点不同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试点地区实行的新购固定资产增量抵扣。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二、增值税改革的区域

  从地域上,此次增值税改革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不分行业不分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三、实行增值税转型的涉及范围

  1、适用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不包括营业税纳税人。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为设备,并非所有固定资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条例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

  四、主要变化

  1、税率的变化

  此次改革的基本税率保持不变,即:17%。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6%、商业4%统一为3%,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并税率都有所降低,其中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征收率更是降了一半,表明了国家扶持工业建设的决心,对中小型工业企业应是一大利好消息。

  2、优惠政策的变化

  (1)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

  此次改革将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之前,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已经将原有的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取消,此次,再度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宣告了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内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优惠政策,这也是我国进入关贸总协定后必须的承诺。

  (3)取消原增值税政策中对于矿产品的13%优惠税率,对其恢复17%的法定税率,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资源性产品的保护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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