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07-08-22    浏览次数:5

  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本月初开始施行的《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国家未作统一规定的四类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海域使用金的分成比例、征收管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并对部分用海行为给予优惠。

  那么,新的征收标准与原先的有何不同?目的何在?今后农业种植用海、工业用海、渔业用海的费用怎么计算?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管理处负责人为我们解读了新的征收办法。

  控制过分填海行为

  今年3月,国家财政部、海洋局出台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将全国所有海域分为6等,对不同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把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围海养殖用海和开放式养殖用海四种情况征收标准下放给省级制定。

  中央的征收办法对填海采取较高标准,6种等级的海域分别征收每亩2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海域使用金,从而控制过分填海行为。过去,我省填海的海域使用金是根据临近土地价格的30%征收,但临近土地价格究竟多少难以确定。随着中央征收办法的出台,我省制定了新的《办法》,运用经济杠杆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由此,33个沿海县6个等级的海域正式执行新征收标准。

  新《办法》规定,海域使用金除按国家规定的30%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则按省20%、市10%、县40%的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但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直接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县级地方国库,其中应返还一部分给乡镇政府,用于基层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

  新征收标准有升有降

  根据新《办法》,四类由我省自行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与原先相比有升有降。

  首先,农业填海造地方面。为解决我省农业用地紧缺问题,减轻围垦建设单位负担,降低围垦成本,新《办法》特别规定:填海造地用于农业耕种的,按填海型项目用海征收标准的3%一次性计征,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可全额返还项目业主;填海后改变农业耕种用途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交海域使用金。以一个6等海域为例,如果填1亩的海域用于农业耕作,按填海型项目用海征收标准每亩需收2万元,那么他要上缴的费用600元。这600元中的30%即180元上缴中央财政外,剩余420元将全部返还项目业主。但若填海是用于工业用海或建设用海,则1亩仍旧要按照2万元的标准收费。

  其次,盐业用海方面,从我省制盐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食盐安全角度考虑,其征收标准由原来规定的每亩每年征收5元下降为1元。

  第三,围海养殖用海方面,已建池塘(包括围海)养殖维持原有每亩每年20元标准不变;新增围海养殖的征收标准由原来的每亩每年征收20元上升为100元。

  第四,开放式养殖用海方面,滩涂海水养殖、浅海筏式养殖维持原有标准不变,每年每亩按20元计征;浅海底播养殖也仍按每年每亩30-50元计征;但网箱养殖由按每口网箱占用水面面积累计计征,改为按整体实际占用水面面积计征,标准从原来每亩每年1333元降为100—200元。

  三种用海有优惠

  我省对渔业用海、重点项目建设用海、港湾外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还实行优惠政策。

  首先,以养殖或捕捞为家庭生产经营主业,户籍所在地为沿海渔业村的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按每户不高于3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但以企业模式经营的专业户不在免征范围内。

  其次,为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上缴地方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在保护海洋资源的同时,确保海西发展需要。

  第三,港湾外新发展的网箱养殖,5年内免征海域使用金,从而鼓励海水养殖向港湾外拓展。该负责人解释说,目前我省许多港湾养殖已趋饱和,而且随着港口发展的需要,有的湾内养殖也须逐步退出。因此,渔民在今后的养殖用海中应特别注重发展港湾外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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